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术语含义 ^
所谓武器、弹药、爆炸物、爆炸装置及其他相关物品,是指第 2168/93 号法律第 1 条《规范武器、弹药、爆炸物等事项》中所列的物品。具体而言:
武器是指任何机器,其以任何方式产生的推进力发射弹丸、化学物质、射线、火焰或气体,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、健康损害、财物损害或引发火灾;尤其包括任何枪支、手榴弹和各种地雷,以及任何能够以任何方式造成上述结果的装置。
武器主要分为:有膛线枪支、滑膛猎枪和气枪。
有膛线枪支是指所有枪管内部并非光滑,而具有螺旋膛线或沟槽的枪支,其形式可以为通常形态或多边形构造,并可为右旋 (R) 或左旋 (L)。
滑膛猎枪是指肩射式单管或双管、连发或半自动枪械,其枪管内部光滑而非有膛线,并且其全长、枪管长度、弹仓容量和用途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。在我国,它们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传统且常见的手段。
还值得提及的是外形伪装成其他物品的武器。这类隐蔽武器可以是标准化的工厂制品,也可以是自制品。最常见的有:“笔形枪”,外观为金属笔;“钥匙扣形枪”,外观为小型金属钥匙扣,也类似车辆防盗报警器的启用/停用遥控器。
气枪是指依靠压缩空气或二氧化碳工作,并发射金属、塑料或其他材料弹丸的武器。
除上述之外,根据第 2168/93 号法律,适于攻击或防卫的物品也视为武器,尤其包括:喷射化学物质 (SPRAY) 或释放电能的机制和任何手段;各种刀具,但依法可因特定用途持有者除外;金属拳套、金属或非金属棍棒,以及以链条或绳索连接的棍棒(双节棍);刀剑、长矛、短剑、弓、弩和警棍;用于发射可自燃物质,或含有麻醉性、刺激性化学物质且用于攻击或防卫的物品或手段;发射尖锐金属物体的捕鱼枪。该法律还适用于:安装在任何武器上的消音器;用于照明目标或武器瞄具的装置或设施;武器瞄准镜以及各种瞄具和射击模拟器;武器和爆炸装置的备件、部件和附件以及弹药部件;在可转换为真实武器的情况下的枪支仿制品 (REPLICA),以及因重大缺失或损坏而不能工作的枪支。
弹药是指各种射击用品,尤其包括军用步枪、自动武器、枪支、手枪和左轮手枪的枪弹,重型武器和火炮的弹丸,以及由爆炸物、爆炸装置或其组合构成的系统,这些系统可直接使用或由直射或曲射武器发射。弹药的概念还包括其有效或组成部分,如底火、弹壳、弹头、缓燃材料等,以及有害化学物质枪弹。
爆炸物是指固体或液体物质,其因任何原因发生化学变化,并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转化为气体团,产生弹道或爆炸效果。
爆炸装置是指任何能够引爆任何爆炸物的装置。
有关武器、弹药、爆炸物和爆炸装置的事项,如进口、出口和再出口、过境、制造、修理和组装武器及爆炸物、贸易和供应、持有、携带武器、运输武器和爆炸物及使用爆炸物、使用武器、无目的射击、扣押和没收、许可和武器适用性、射击场等,均由现行第 2168/93 号法律规定。
实验室检验 ^
通过适用国际公认、科学证明并可被法院采纳的科学技术方法,我们对与枪支和其他武器有关的物品和证物进行实验室及其他检验,目的在于:
现场勘验 - 评估 - 利用 ^
此外,我们还进行:
可根据被审查案件提出的示例问题 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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